聚焦 | 全球大通胀,买方毁单现象频现!怎么办?
近期,很多外贸人深受买家“毁单”的困扰,还有不少企业因为买方的“毁单”行为进而导致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甚至面临破产风险。
为了让企业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两则案例,谈谈企业面临“买方在出口前取消订单”问题时应当如何有效规避风险。
所谓“毁单”,指的是买家下单后,支付了一定定金,但最终因为种种原因取消订单。
案例一:
某纺织出口企业去年接了一个订单,为定制产品,客户也是老客户了,所以客户提出只付20%的定金,出口商也觉得没问题。
货做好之后,客户一直推迟发货,毕竟当时海运费太高,出口商也体谅老客户,同意暂存在仓库,等运价降降再择机发货。
就这样到了今年,货物总共发走了1/3,出口商看最近运费有下降,于是催客户赶紧出货,客户一开始装失踪,后来被催烦了,直接摆烂说:这批货错过了最佳的销售时机,拿到手也卖不出去了,所以现在他们不要了。
出口商这时一个头两个大,定金只收了20%,这批还是定制产品不好转卖,最后也许只能国内找个主播带带货,打折处理掉。
案例二:
中国一家企业2019年与一个俄罗斯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对方是老客户,故此买方下单后,2020年1月中旬企业春节前马上组织原材料加班加点进行生产。
2020年春节后受国内新冠疫情的影响,俄罗斯买方以疫情为借口突然单方面取消了订单,此时企业在仓库里、生产线上还有这个客户价值21万多美元的成品或半成品在等待出口。这一情况让企业措手不及,情急之下他们想到了之前投保的中国信保短期综合险已扩展承保了“出运前”的订单风险,便向中国信保公司进行报案。
接到案件后,中国信保运用了“理赔绿色通道”,启动了快速理赔程序,及时向企业支付了仓库内、生产线上的成品、半成品的损失补偿约38万元,最大程度弥补了企业损失。
疫情及通胀当前,出口企业订单被取消的案例早已屡见不鲜,出现这些情况,其实不分新客户老客户、大客户小客户,甚至对于部分没有商业道德的客户来说,这就是他们转嫁风险的一种手段。
为什么这么说?
这种毁单的操作在当前海运市场混乱的情况下时有发生,并且竞争激烈的品类是重灾区,因为有些大客户甚至是有意为之的。
他们为什么这样做?
一、在船期不定或疫情防控、生产混乱时,大客户仅支付一点点定金,但他向多家企业订货,谁能优先出货,尾款就付给谁,尤其是当东南亚工厂全面复工后,买家的选择就更多了。
二、在当前通胀大背景下,大客户也可能通过这个法子来测试市场,如果出货时市场环境好,或者汇率合理,那就正常支付尾款收货,如果市场凉了,或者进口国本币大跌,那干脆就不要货了,虽损失定金,但可以把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总之对买家而言,他只需要支付较低比率的定金就可以转嫁高风险,何乐而不为。
今年因各种因素的叠加影响,全球大通胀,CPI都涨上天了,许多国家也取消了疫情期间的现金补贴,对于海外消费者来说,一是没有钱了,二是价格涨得买不起了,消费信心大跌,必然会使得进口商缩减采购计划。
此外,有些国家的买家或许真是不得已而为之,比如该国的外汇储备见底,搞了外汇管制,他们换不到美元支付货款,那也只有毁单一条路。
所以最近接订单,请务必注意:1.提高定金比率;2.紧盯客户市场!
除此之外,有没有相对保险的解决方法呢?
还真有!
担心毁单风险的企业朋友们,“出运前保险”一定要了解一下。
早在2020年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积极保障出运前订单被取消的风险。
而后,原有的短期综合险附加险出运前保险进行了升级改造,能够更好的服务客户。
出运前保险介绍
出运前保险是短期综合险的附加保险,属于短期综合险的一部分,能够将短期综合险的承保责任扩展至出运前生产和采购阶段,为出口商提供自合同生效到收回货款的全过程风险保障,保障企业为已签订的订单投入各类成本的损失风险。
出运前保险的保障起始点为出口合同生效之日,终止日为主险责任起始日,也就是货物的出运日。
如果在货物出运前因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致使买方取消或中止合同,对于出口商已经采购或组织生产买方原先订购的产品,出运前保险产品可以补偿出口企业由于不能出口而给其带来的直接损失,赔偿比例不超过损失金额的90%。
建议广大出口企业,非常时期出口企业更要注意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第一时间梳理自身生产经营能力和确认上下游合作企业的配合程度,根据贸易合同的具体约定安排生产计划,排查相关贸易合同是否还能如期履行,是否存在违约风险。严把产品质量关、服务关,对于可能受疫情间接影响的环节,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并与客户、供应商保持良好沟通。
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若买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贸易合同,出口企业也应要求买方提供可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所在国官方发布的禁止接收中国出口货物的法令或文件、买方销售对象或者买方所在国消费者已明确表示拒绝接收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或已有拒绝购买来源于中国货物的倾向,买方继续接收货物将导致其遭受损失的证据等。
特别说明: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出口企业在实务中根据具体情况独立判断。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中信保小微企业服务、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焦点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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